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聯絡校友感情。
  • 協助母校發展。
  • 服務社會、貢獻國家。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 校友之聯繫及服務。
  • 發行校友通訊。
  • 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公益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
  • 協助母校發展及提升母校聲譽。
  • 輔導協助各縣、市成立校友會。
  • 協助母校校友及在校生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代表制行之。

於所屬政府機關登記立案之各縣市地區校友會檢具立案證書影本,函送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代表係由各縣市地區團體會員推選,並且經本會理事會(或資格審查小組)資格審查通過後,始成為會員代表並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各縣市地區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如下:

(一) 已立案之各地區縣市校友會可推派會員代表三名。

(二) 餘額由已立案之各地區縣市校友會依最近三年在籍繳費之會員人數比例分配之,但至少為一名。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團體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各項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理事會查明確實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

第 十一 條    地區校友會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不得推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本身喪失其所屬校友會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本會會員代表。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文情事,應由原選派單位予以更換。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會員代表)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代表總人數。
  • 訂定、修改、廢止會務運作相關之規定、辦法、細則。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若干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行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長之候選人資格﹕需由該地區校友會理事會通過,推薦為候選人。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另常務監事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監察日常會務。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其隸屬校友會之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社團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成立及解散須經理事會決議許可。相關組織簡則、作業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等若干榮譽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採出席人數之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採出席人數之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離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

三、 會員代表費。

四、 事業費。

五、 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其中,常年會費及會員代表費之金額由當屆本會第一次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註:

  1. 89年11月12日第一屆成立大會制定,內政部90年1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002426號函同意備查。
  2. 91年11月1日第一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7、16、31條通過,內政部91年12月11日台內社字第0910039026號函同意備查。
  3. 92年12月20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7、10、11、14、16、22條通過,內政部93年2月6日台內社字第0930004662號函同意備查。
  4. 94年12月17日第二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1條通過,內政部95年2月3日台內社字第0950021525號函同意備查。
  5. 95年12月2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5、7、9、10、11、12、20、21、22、23、25、30、31條通過,內政部96年2月8日台內社字第0960016427號函5、7、9、10、11、12、20、21、22、25、30、31條同意備查,變更第23條乙案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乙節請予刪除。
  6. 97年2月23日第三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1條通過,內政部97年4月30日台內社字第0970071304號函同意備查。
  7. 100年2月19日第四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7、31條通過,內政部100年3月日台內社字第1000061483號函原則准予備查。
  8. 101年2月5日第四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21條通過,內政部101年2月20日台內社字第1010105109號函准序備查。
  9. 103年2月15日第五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24條、第14條、第16條通過,103年3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30103882號函准序備查。
  10.  111年3月5日第九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0條通過,111年3月30日台內團字第1110016078號函准序備查。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成立記要

        民國86年中,時任大穎集團總裁的陳榮典先生,完成了集團內六大事業群的布局後,事業發展如日中天,陳總裁因而被推薦遴選為當年的傑出校友,同時也加入台北市北科大校友會的永久會員,開始熱心參與校友會的活動。87年四月,陳總裁在沒有心理預期之下,獲推舉當選為台北市校友會第四屆理事長。為了會務推展的方便,陳理事長決定由集團內台北科大的校友員工之中,指派一位來擔任總幹事一職,我當時任職於集團通商與交通事業群,工作性質與外界接觸較廣,在集團內的資歷也比較齊全,因此被派任擔任總幹事一職。

        陳理事長上任之後,非常積極投入會務的推廣工作,對內敬老尊賢,虛心討教廣納建言,對外則勤於訪問友會,促進交流,營造出校友會內外團結一心的新氣象。理事長深諳校友會的運作經費,完全來自於熱心校友的慷慨捐輸,他除了秉持一己之誠率先依規捐款之外,更運用集團的各種資源,積極的安排拜訪在產業界深具名望的企業主,都能獲得他們的鼎力支持,使校友會的運作漸入順境。記得87年8月中旬,陳理事長在魏副理事長國樑等數位熱心理監事的陪同下,赴金山的金寶山集團總部,拜訪曹日章總裁,接受了曹總裁親自熱情的接待,兩位集團總裁雖然是初見面,但是理念非常相同,一見如故,都想為校友會盡一份棉薄之力。午餐過後在咖啡香中,曹總裁笑談中向陳理事長提議,兩人每年都捐給校友會各一佰萬元,作為會務拓展和資助在校生的專款專用基金,這段往事後來在台北市校友會內傳為佳話,留下典範。

        約莫半年之後,陳理事長在熟悉會務以及和友會廣結善緣之後,他向秘書處下了指示,希望全力完成他心中一直懸念且堅定不移的目標,就是在他的任期內能夠成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作為服務各地區校友及互相交流的平台,並藉此團結全國各地區校友會的力量,作為母校的後盾,全力支持母校推展校務,使母校能更快朝向發展為全國及全球性的卓越大學。

        這個構想一開始並未獲得多數校友們的迴響,因為這是件難度高又必須投入人力、心力和物力的工作,不過陳理事長在理監事會中獨排眾疑,他認為這是對母校、校友和在校學生都有益的一件事,既然是件好事就要堅持去做,他指示秘書處要全力以赴。

        目標既定,陳理事長身先士卒,開始率領台北市校友會理監事會成員和秘書組的幹部密集的拜訪各地區校友會,和當地的資深校友們交流溝通他的理念,並利用參加各地區會員大會的時機,向友會全體會員們再詳細說明,果然獲得各地區校友會一致的認同。同時,秘書組也開始向主管單位諮詢成立總會的申請,依內政部社團法人設立的規範,大專院校成立全國性總會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必須經過六個地區分會的一致同意,共同提出申請,正式提出申請前,需要依部定程序成立籌備會,召開三次籌備會議,以各分會全體之名義和會議記錄為憑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在民國八十七年當時,北科大各地區校友會計有台北市,新竹區,台中區,台南區和高雄市等五個地區校友會,離成立總會的門檻還差一個校友會。陳理事長積極地和台北縣(現今新北市)的校友聯誼會主要成員商量,敦促他們早日成立正式的地區校友會,以達到總會申請成立的門檻。隨著母校升格,88年4月25日原台北縣的台北工專校友會召開了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向台北縣政府申請立案為台北縣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會,這關鍵一會讓陳理事長喜出望外,總會的成立就在一步之遙。不料好事多磨,主管機關突然告知早年有桃園縣的校友,已經以「台北工專校友會」的名義向內政部登記了校友會組織,主管機關仍然認定其是合法的全國性校友組織,因此台北科大全國總會的申請案不再受理。陳理事長以真誠的態度努力奔走,在前立委黃學長的鼎力支持下,再經多位桃園縣校友們的努力,終於圓滿解決法規上的種種困難,玉成此事。陳理事長曾經告訴我當他得知此事成真時,幾乎難以相信,並且立即向黃學長及桃園縣的校友們致謝。

        當這個喜訊傳遞到各地區的校友會時,所有的校友莫不振奮欣喜,成立總會的共識猶如弦上之箭。接著由六個校友會及花東的聯誼會共派代表組成籌備委員會,進行密集的意見溝通,並於八十九年的八月起,連續三個月召開正式的籌備會議。三次的會議中議決了成立總會的重要程序如下:

  • 總會成立的宗旨和章程
  • 會員代表產生機制
  • 理監事會的架構
  • 總會運作的經費來源
  • 總會長產生的規則,由北、中、南 三大區域校友會協調輪流擔任

        當一切事誼就緒後,於民國89年11月12日,八十四位全國各地區選出的會員代表,在校友會館召開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順利圓滿進行,校友會全國總會在全體校友的支持下,歷經兩年的籌畫和努力,於焉成立。接著由會員代表選出35位理事和11位監事,理事會中包含11常務理事,陳榮典先生眾望所歸,經由常務理事推選擔任第一屆總會長,另由總會長敦請六位常務理事擔任副總會長(彭炳進、陳萬金、張速堂、曾政士、何智輝、黃財源等六位學長),共同協助推展總會會務;監事會含3位常務監事,並推舉彭王信學長擔任第一屆監事主席。總會另聘請王小瀋學長擔任財務長。

        全國總會成立之後,所有會務從零出發,立即籌組秘書處,由何吉夫學長擔任秘書長,王教授、李佑一老師、黃慶林,王小瀋,黃金露等五位校友擔任副祕書長,並立即公開遴聘具備資料處理學位的李秀芬小姐為總會秘書,擔任總會所有會務的執行工作,她的專業能力在總會成立初期即充分展現,對會務的運作和制度的建立助益良多。秘書處全員每周三下午固定開例會,總會長多會出席,很多事務性的決策在這個會中形成。

為了會務推廣的迫切需要,總會之下成立五個委員會,委員會間分工而合作,委員會組織如下:

  • 編輯委員會:主委 彭炳進教授,副主委 胡元教授
  • 校友聯誼委員會:主委 黃財源學長,副主委 潘欽章學長
  • 募款委員會:主委 何智輝學長,副主委 陳總會長(兼)
  • 資產管理委員會:主委 曾政士學長, 副主委 陳富雄、魏國樑學長
  • 法規委員會:主委 張速堂學長,副主委 謝文夫、蔡澄雄學長

另在委員會之外,成立三個活動社團,作為交誼聯絡感情的平台;

  • 登山社:社長 李佑一老師
  • 高爾夫球社:社長 黃慶林學長
  • 合唱團:團長王小瀋財務長兼任

        總會開始運作之初,立即面臨財務收支嚴重不足的問題,陳總會長在徵得曹日章總裁的首肯之下,同意將當初兩人每年個別捐給台北市校友會一百萬元的捐獻,轉捐贈給總會作為運作經費,這項捐助讓總會度過難關,解決了財務缺口。

        九十二年初,何秘書長從大穎集團退休返美,由我接續秘書長一職,第一屆總會長的任期也將在年底屆滿。陳總會長遵循總會長產生的規則,決定不再連任,因此他指示秘書處在他任期內的最後一次校慶活動期間,於十月底舉辦全球各地區校友會懇親聯誼大會。秘書處在農曆新年後即著手規劃,於四月初發出了邀請函給世界各地區的校友會及聯誼會,獲得熱烈的回響,使陳總會長益加重視這次的擴大校友會活動。當年7月24日下午陳總會長即將出發攀登北二段百大群峰之前,約我在集團總部辦公室,一一詳細詢問懇親會的各項工作進度,做了清楚的指示。詎料,陳總會長於7月28日近黃昏時,在攀登無名山之後,不幸墜落山崖,消息傳回總會,全體校友無不震驚感傷。總會遭此劇變,群龍無首之際,台北縣陳勝標理事長挺身而出,繼任總會長之職,並且捐輸總會一百萬元經費度過這次變故,在此特別感謝他。總會也因此召開會會議,決定取消當年的懇請大會。

        九十二年年底,總會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推舉台中區陳本源學長擔任第二屆總會長,張民鋒學長擔任秘書長,我則轉任財務長,繼續留在總會服務至當屆任期屆滿。我在95年離開大穎集團之後,隨即遠赴彰化縣線西鄉濱海工業區的百達精密化學公司任職經營管理工作,因時空阻隔加以海內外工作繁忙,暫時離開了校友會活動達十年之久。去年底重返新竹區校友會參加會員大會,並加入成為永久會員。在會場中會見諸多位學長,卻難免近鄉情怯,受現任總會王總會長盛情之邀,請我將當初總會成立的經過書寫一篇記錄,以留下史料。感念當初諸多學長熱心參與總會的草創,篳路藍縷,及今歷經七屆的傳承,將總會的服務精神發揚光大,個人之渺小實不為人道,謹誌之。

/文/黃金露前秘書長201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