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高爾夫球社組織簡則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簡則係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第 二 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四季高爾夫球社」(以下簡稱本社)。第 三 條 本社以促進母校與校友間之情誼及增進身體健康,定期舉辦高爾夫球聯誼賽為宗旨。第 二 章 任務第 四 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一、 協助在校生、校友及眷屬學習高爾夫運動。二、 協調校友會各項高爾夫賽事及聯誼活動。三、 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第 五 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主任秘書人選須為當屆理事長所在地區之北科高協球隊幹部或該地區球隊推舉之人選,並經由理事長核准、聘任之。第 六 條 社長、副社長、主任秘書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但以連任一次為限。第 七 條 本社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第 八 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主任秘書均為義務職。第 四 章 會議第 九 條 會議原則上於球賽後舉行,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指派專人召集之。第 十 條 本社會議應有社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案之通過應有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第 十一 條 本社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第 五 章 經費第 十二 條 本社經費來源:一、 報名費。二、 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三、 個人自由捐款。四、 其他收入。第 六 章 附則第 十三 條 為促進社員高爾夫球運動的品質,本社作業辦法另訂之。第 十四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110年1月1日第九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